1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近日發布《關于引導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》。意見就農村產權現階段可交易的品種做出明確規定,其中涉及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、林權、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等八項。
意見指出,農村產權類別較多,權屬關系復雜,承載功能多樣,適用規則不同,應實行分類指導。法律沒有限制的品種均可以入市流轉交易,流轉交易的方式、期限和流轉交易后的開發利用要遵循相關法律、法規和政策?,F階段的交易品種主要包括:
1、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: 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、草地、養殖水面等經營權,可以采取出租、入股等方式流轉交易,流轉期限由流轉雙方在法律規定范圍內協商確定。
2、林權: 是指集體林地經營權和林木所有權、使用權,可以采取出租、轉讓、入股、作價出資或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,流轉期限不能超過法定期限。
3、“四荒”使用權: 是指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、荒溝、荒丘、荒灘使用權。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,按照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有關規定進行流轉交易。以其他方式承包的,其承包經營權可以采取轉讓、出租、入股、抵押等方式進行流轉交易。
4、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產: 是指由農村集體統一經營管理的經營性資產(不含土地)的所有權或使用權,可以采取承包、租賃、出讓、入股、合資、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。
5、農業生產設施設備: 是指農戶、農民合作組織、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農業生產設施設備,可以采取轉讓、租賃、拍賣等方式流轉交易。
6、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: 是指農戶、農民合作組織、農村集體和涉農企業等擁有的小型水利設施使用權,可以采取承包、租賃、轉讓、抵押、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。

7
、農業類知識產權: 是指涉農專利、商標、版權、新品種、新技術等,可以采取轉讓、出租、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轉交易。
8、其他:如農村建設項目招標、產業項目招商和轉讓等。
家庭農場的扶持政策及好處
最新最全的農村土地流轉補償標準